梧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0-08-14 15:45
梧州市财政局文件
梧财采〔2020】23 号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20]78号)精神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现就市本级政府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报名环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采云”平台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实行供应商实名网上下载采购文件。
二、降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一)对于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代理机构按照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1%收取。
(一)对于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代理机构按照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1%收取。
(二)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履约保证金降为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3%;中型及以上的企业履约保证金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5%。
三、压缩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提高采购时效。各采购人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加强采购合同公告管理。采购人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通过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梧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五、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各采购人要做好采购信息计划编制工作,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要在梧州政府采购网站、广西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人的采购意向。
六、采购人要及时报送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资料,财政部门收到采购人的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管理规定,不超过4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款项。
七、实行采购资金预付款制度。为缓解中标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具备条件的采购人可在履约前向中标供应商预付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采购资金。采购人支付预付款的,应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要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该条款若有相关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梧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4日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