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 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4-05-11 08:3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 场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库〔2023〕243 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支持政策落实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 号)等有关 文件要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市场 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和壁垒;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 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所在地、投资者国别、产品 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性待遇。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 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 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采购人)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 府采购制度办法,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重点审查是否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 件,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 质的事前备案程序,是否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
二、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降低或免收投标( 响应)保证金。
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项目情况、 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 证金。鼓励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诚信供应商免 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 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 目预算金额的 1%。
(一)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市场 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和壁垒;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 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所在地、投资者国别、产品 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性待遇。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 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 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采购人)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 府采购制度办法,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重点审查是否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 件,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 质的事前备案程序,是否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
二、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降低或免收投标( 响应)保证金。
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项目情况、 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 证金。鼓励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诚信供应商免 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 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 目预算金额的 1%。
( 二)降低履约保证金。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 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5%,对中小企业收取的 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2%。预算单位(采 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资信等情况减免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工 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履约 保证金减免从其规定。
(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 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 纳或提交保证金。采购文件未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 保证金的,不得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条件。
( 四)及时退还保证金。
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应及时退还。预算 单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或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 应)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或 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 的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采购人)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还方式,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履约保证金 退还手续。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保证金本金外, 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 外。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 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5%,对中小企业收取的 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2%。预算单位(采 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资信等情况减免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工 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履约 保证金减免从其规定。
(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 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 纳或提交保证金。采购文件未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 保证金的,不得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条件。
( 四)及时退还保证金。
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应及时退还。预算 单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或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 应)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或 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 的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采购人)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还方式,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履约保证金 退还手续。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保证金本金外, 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 外。
三、持续强化中小企业采购支持力度
(一)按规定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采购限额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 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 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 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 二 )阶段性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预留份额。
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 对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 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 2025 年底。
( 三)严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的货物、服务项目中 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 10%—20%(工程项目为 3%—5%)的 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 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预算单位(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予以 4%—6%(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一)按规定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采购限额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 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 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 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 二 )阶段性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预留份额。
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 对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 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 2025 年底。
( 三)严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的货物、服务项目中 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 10%—20%(工程项目为 3%—5%)的 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 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预算单位(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予以 4%—6%(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四、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一)提高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效率。
预算单位(采购人)应当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 上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 25 日。预算单位(采 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 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预算单位(采购 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 二)提高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速度。
进一步加快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 预算单位(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 内将 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预算单位(采购人)完 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对于有 预付款安排的合同,鼓励预算单位(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 提高至 30%以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50%。其中,对中小企业预 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50% (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 支付金额的 30%)。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当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及 具备实施条件后 10 个工作日 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规定。
( 三)提升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水平。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 道,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协 作,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共享与利用,持续推广线上 “政采贷”业务,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双方自愿 原则积极开展 “政采贷”业务,做好 “政采贷”回款工作,提升 融资效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广使用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 金,预算单位(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 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担保,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与银行转 账等方式缴纳的保证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预算单位(采购人) 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预 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响应和支持电子保函在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鼓励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
(一)提高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效率。
预算单位(采购人)应当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 上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 25 日。预算单位(采 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 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预算单位(采购 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 二)提高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速度。
进一步加快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 预算单位(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 内将 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预算单位(采购人)完 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对于有 预付款安排的合同,鼓励预算单位(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 提高至 30%以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50%。其中,对中小企业预 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50% (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 支付金额的 30%)。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当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及 具备实施条件后 10 个工作日 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规定。
( 三)提升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水平。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 道,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协 作,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共享与利用,持续推广线上 “政采贷”业务,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双方自愿 原则积极开展 “政采贷”业务,做好 “政采贷”回款工作,提升 融资效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广使用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 金,预算单位(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 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担保,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与银行转 账等方式缴纳的保证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预算单位(采购人) 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预 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响应和支持电子保函在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鼓励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
五、持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一)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各方 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工作要求,持 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除涉密项目外的政 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均要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不再进行线下交 易。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无预算不采 购”要求,推进资金线上支付,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推 行使用线上履约验收功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完 善用户反馈功能。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数字化水平,深化电子证照、 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签名)应用,完善合同在线签订,推进跨 区域远程异地评标,完善政府采购平台与各类外部系统对接。
(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新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各方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 作,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项目采购采用最 低评标( 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 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 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 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依法确需变更政府采 购合同内容的,预算单位(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变更公告。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 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 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压实工作责任,加 强宣传培训,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各项政策要求 落实到位,共同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一)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各方 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工作要求,持 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除涉密项目外的政 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均要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不再进行线下交 易。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无预算不采 购”要求,推进资金线上支付,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推 行使用线上履约验收功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完 善用户反馈功能。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数字化水平,深化电子证照、 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签名)应用,完善合同在线签订,推进跨 区域远程异地评标,完善政府采购平台与各类外部系统对接。
(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新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各方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 作,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项目采购采用最 低评标( 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 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 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 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依法确需变更政府采 购合同内容的,预算单位(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变更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 年 5 月 11 日
2024 年 5 月 1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 2024 年 5 月 11 日印发 |